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69號
TPDV,110,補,2069,202110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69號
原 告 江鎮
江相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被 告 江益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
有明文。而所謂之交易價額,應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本
件原告先位之訴主張本於兩造與被繼承人江兆嘉間於民國109年1
2月31日在臺北市中山區公所調解時合意之約定內容,聲明求為
判決命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
有部分四分之一)及其上同段244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
區○○○路○段000號3樓,所有權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與原告各二分之一;備位之訴則本於繼承及被告與江
兆嘉間就系爭房地所成立之借名登記契約消滅後之法律關係,依
民法第179條規定,聲明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
兩造公同共有等情。原告所為先備位聲明之經濟上利益同一,不
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參
酌系爭房地於本件訴訟繫屬前鄰近地區、相近屋齡、建築態樣等
不動產之實價登錄交易價格落在每坪約新臺幣(下同)53萬3,00
0元左右(本院卷第67至75頁);又系爭房屋總面積為86.79平方
公尺,折合約26.25坪(小數點二位以下四捨五入),有建物登
記謄本可證(本院卷第65頁),計算後系爭房地交易價額為1,39
9萬1,250元。故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99萬1,2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