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51號
原 告 李心慧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陳思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奕彣、林泰均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