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33號
原 告 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冠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35,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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