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16號
TPDV,110,補,2016,202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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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16號
原 告 姜竹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靖琦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3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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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