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984號
TPDV,110,補,1984,202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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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84號
原 告 晟華岩國際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彥
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萬5,29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萬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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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華岩國際石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