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927號
TPDV,110,補,1927,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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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鄭禧群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燕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2,23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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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