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31號
TPDV,110,補,1831,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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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31號
原 告 王明玉
法定代理人 徐成林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肆萬參仟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萬壹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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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