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07號
TPDV,110,補,1807,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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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07號
原 告 吳永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生財吳美智吳啟智吳賢智吳美智間分
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9,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2,18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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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