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74號
TPDV,110,補,1774,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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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74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上列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兆洪即爾康文化音樂
工作坊破格音樂有限公司黃振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7,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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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破格音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