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63號
TPDV,110,補,1763,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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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63號
原 告 黃鈴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麗華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本院核發部分准許、部分駁回之支付命令,其中駁回部
分未據原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告確定,准許部分新臺幣(
下同)90萬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8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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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