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54號
TPDV,110,補,1754,202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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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54號
原 告 明星愛犬訓練社即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襲鈴有限公司毛楚程何書宇吳雅雯、陳素
惠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伍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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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襲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