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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17號
TPDV,110,補,1717,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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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17號
原 告 中富大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姿容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燦慧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9,83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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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