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13號
TPDV,110,補,1713,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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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13號
原 告 興迪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熊宏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碩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7,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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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碩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