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94號
TPDV,110,補,1394,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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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4號
原 告 陳文讚
訴訟代理人 陳光隆
被 告 鄭祖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伍拾叁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 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 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同法 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二、原告起訴依兩造間租賃關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路000巷0弄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請求被告自民國110年2月17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 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8萬5000元,依前所述,原告附 帶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不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因此,本件 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市價核算訴訟標的價額。查系爭房屋 折舊年數為59年,為加強磚造結構,主建物面積66.8平方公 尺、屋突面積35平方公尺,合計101.8平方公尺(計算式為 :66.8+35=101.8),有系爭房屋稅籍證明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65頁),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估算,系爭房屋之建物 現值為15萬1153元,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系 統截圖畫面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15萬11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未據 原告繳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限未 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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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