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49號
TPDV,110,補,1649,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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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49號
原 告 中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旭人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侯莘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14,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2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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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