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35號
TPDV,110,補,1635,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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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35號
原 告 佳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星晟元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8,03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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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