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30號
原 告 杜奕瑾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寒冰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刊登道歉啟事
於中國時報頭版1日,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
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1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元,應徵裁判
費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1,000+3,000=4,
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