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09號
TPDV,110,補,1609,202108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09號
原 告 三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員尚青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和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格瑞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1/1頁


參考資料
美格瑞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員尚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