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份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02號
TPDV,110,補,1602,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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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02號
原 告 李政


被 告 戴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原告起訴
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陳宏棟對被告戴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戴
壟公司)具有3,750,000股(下稱系爭股份)之股份債權存在,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股票於起訴時之之交易價值為準
。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股份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
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自行查報系爭
股份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無法查報標的價額者,則依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以戴壟公司章程所定之每股金額新
臺幣(下同)1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750萬元(
計算式:3,750,000股×每股面額10元=37,5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4萬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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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戴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