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83號
原 告 A女(姓名地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A女之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宜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