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74號
TPDV,110,補,1574,202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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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74號
原 告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6萬2,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503元,扣除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0,00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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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