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31號
原 告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旺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比仕股份有限公司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221,660元,折合新台幣6
,266,328元(以1美元折算新台幣28.27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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