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481號
TPDV,110,補,1481,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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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81號
原 告 王思佳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
下同)15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請求被告
將起訴狀附表1所示之照片及言論刪除,並於被告公司網站張貼
道歉啟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第
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合計2萬1,85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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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