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480號
TPDV,110,補,1480,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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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80號
原 告 呂宜君

陳慧敏
曾淑婷
孫嘉平

林建輝
林莉宜
秦興和
蔣錦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陳思愷律師
周育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等間請求
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4,5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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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