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457號
TPDV,110,補,1457,2021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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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57號
原 告 胡偉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楠桂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82萬9,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9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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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