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450號
TPDV,110,補,1450,202107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5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林建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金總吳沛宸間清償
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1,812萬7,0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1,5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1/1頁


參考資料
漢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