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447號
TPDV,110,補,1447,202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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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凱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7,39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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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