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繼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0萬5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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