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林企業有限公司、黃逸平間請求返還代墊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23,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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