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吉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天慧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玩藝國際有限公司、謝依倩、林昭儀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533,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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