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79號
TPDV,110,補,1379,202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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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鴻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賢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萬1,279元,原告應繳裁判費4
萬2,7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4萬2,2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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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