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56號
TPDV,110,補,1356,202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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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56號
原 告 游姿昀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力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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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