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28號
TPDV,110,補,1328,2021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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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蔡王玉雪
賴蔡秀緞
蔡文瑞
賴明卿
賴柏如
賴勇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陳傑明律師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 告 林窈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6,977萬8,10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6萬9,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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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