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01號
原 告 鴻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億7,276萬2,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萬2,32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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