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84號
TPDV,110,補,1284,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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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敏愛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毒敏瀚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熙文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萬0,4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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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敏愛眼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眼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