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7號
原 告 豬博士動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瑄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
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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