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691號
KSHM,109,上訴,691,20200929,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69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乙○○


自訴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
吳永茂律師
張 靜律師
被 告 潘志泉




被 告 許智超




被 告 朱哲生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恒正律師
蕭乙萱律師
王伊忱律師
被 告 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高峯祈律師
嚴珮菱律師
劉子豪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不詳姓名數人(其中2 人為劉哲源何季勳
上列上訴人因之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
8 年度自字第1 號、第6 號,中華民國109 年3 月25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數名不詳姓名被告中之「劉哲源何季勳」不受理部分撤銷,發回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即潘志泉許智超朱哲生、丙○○、甲○○無罪,及除「被告劉哲源何季勳」外之其餘數名不詳姓名被告自訴不受理部分)。
理 由
壹、自訴意旨略以:
自訴人乙○○(下稱自訴人)係氣喘病患者,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因流感及氣喘急症發作至高雄榮民總醫院(下稱榮總 )就診並住院,住院治療一段時間後,病情尚未完全穩定, 於106 年7 月4 日上午與胸腔內科主治醫師林旻希醫師討論 、並經其同意自訴人住院至7 月8 日、9 日,待病情較穩定 後再出院,惟同日下午榮總卻召開病情說明會,要求自訴人 辦理出院,然自訴人認病情尚未痊癒,且家中環境過敏原多 ,恐出院後又立刻發作,故要求自費住院。
一、106 年7 月4 日部分
㈠嗣被告即榮總身心科醫師許智超對自訴人稱樓上病房環境較 好(自訴人原居住之病房位於3 樓)、可先前往該院7 樓身 心科病房看看環境,過程中經榮總人員報警,後即由被告即 員警丙○○、甲○○到場處理,而自訴人到了7 樓病房門口外即 感覺氣氛不對,拒絕進入,被告許智超、丙○○、甲○○竟共同 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壓制自訴人在地,強制拖進身心 科病房,自訴人隨身包背帶亦被扯斷,自訴人隨即遭強制約 束於鐵製推床,手腳皆被綑綁動彈不得。過程中強制注射疑 似安靜劑藥物之後,在「安靜室」(或名為「保護室」)內 拘禁自訴人之人身自由,該密閉房間內僅有1 張鐵推床,內 無廁所、醫療設施設備,亦無任何呼救設備,且榮總拒絕家 屬陪伴照料,自訴人被綁於床上不斷質疑為何被如此對待, 但榮總未予任何回應與處置。
㈡自訴人為一嚴重氣喘反覆發作之重症病患,以及曾引發感染A 型肺炎與肺部浸潤其肺功能不良之患者,在「安靜室」已 感覺十分不適,有危及生命之感,於同日晚間11點多,自訴



人因尿急,努力掙脫束縛後便在房間牆角小便(因房內無廁 所),並於某一位醫療人員開門進入該房間時,順勢走出房 間透氣,未料,被告即院內不詳4 、5 名人員將自訴人制伏 後,再次將自訴人綁回床上,再次嚴重侵害自訴人之人身自 由。
二、106 年7 月5 日部分隔日即7 月5 日上午接近9 點時,被告 即榮總身心科醫師朱哲生潘志泉率人巡房(依院方護理紀 錄之記載),共同基於承前之犯意聯絡,當時自訴人已被束 縛超過一夜,自訴人要求鬆開束縛,並質疑究竟何人下此指 令對待自訴人,卻只得到回應「是為了你好」即離開。於當 日上午9 時30分許,自訴人又奮力掙脫束縛起身,復因感覺 尿急房內又無廁所,被迫在牆角小便,又由於自訴人自幼患 有氣喘疾病,且過去曾多次因相同病症而至高雄長庚醫院住 院就診之紀錄,在此空間內已非常不適,且自訴人恐懼再被 束縛綑綁,為自救活命及重獲自由,只能想辦法破門而出逃 離此房間,因該房間內只有一張床無其他物品設備,自訴人 只得將床翻覆,持床架敲打門窗試圖逃生但未成功,隨後數 名不詳員警(其中3名員警應為被告丙○○及劉哲源何季勳 ),進入該房間並噴灑疑似催淚瓦斯之氣體,自訴人被警察 拖行至外面走道、上手銬腳鐐逮捕並移送警局,造成造成自 訴人身體紅腫、足踝擦挫傷併發紅、雙膝擦傷、左肘擦傷、 右肘疼痛、雙腕挫傷等傷害。
三、認被告潘志泉許智超朱哲生、丙○○、甲○○(下稱被告5 人)均涉犯刑法第302 條妨害自由罪嫌;被告丙○○及員警劉 哲源何季勳就上開自訴事實㈡部分,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 84 條第2 項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貳、程序部分
一、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228 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 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2 條定有明文。經查,自訴人前於 106 年7 月16日偵訊時陳稱:「(問: 告何人何事?)告高 雄榮總照護我的醫生及護理人員,是7 樓的精神科,時間大 約是7 月2 、3 、4 日,星期六我被移送,今天我是第二次 被移送,我之前被檢察官裁定3 萬元交保」、「(問:因何 原因在7 樓的精神科?)原因要問榮總的主治醫師,我不知 道,他們控訴我有暴力傾向,本來我因氣喘等疾病,是胸腔 科的病人,住了約3 個星期」、「(問:你有無精神疾病? )沒有」、「(問:提告何罪名?)針對照護我的醫療人員 違反我的醫療人權及醫病權利有何刑事罪名?我不知道構成 何罪,請檢察官詳查,希望保全證據,我還要告警察」等語 ,表明欲對高雄榮總醫生及在場之員警提告,惟提告事實僅



籠統為「在7 樓精神科病房所發生之事情」,然該處發生之 事實為何,尚未能從自訴人上開偵訊陳述內容中得知,與本 件妨害自由等案是否為同一案件,即非無疑。是自難認本件 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之情事,合 先說明。
二、證據能力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均爭執證人李鉌蓁、丁秀蓉、 許曉芬於自訴人另案被訴違反醫療法案件(下稱另案)偵訊 陳述,及另案告訴代理人王伊忱律師、蕭乙萱律師陳述之證 據能力。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 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 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 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 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 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 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 ,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 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 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 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 由內論敘說明。
參、無罪及部分公訴不受理部分(即上訴駁回部分)一、自訴意旨認被告潘志泉等5 人及不詳姓名數人涉有妨害自由 、業務過失傷害等罪嫌,係以被告許智超潘志泉於另案之 供述、自訴人榮總護理紀錄、監視器、員警密錄器之錄影畫 面等件為主要論據,並以未曾簽署住院同意書,援引以精神 衛生法第24條、第25條、36條、37條、相關強制住院規定, 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 條、第19條、第28條等規定(見109 上訴690 號卷《下稱本院卷》一第191 頁準備程序筆錄,及各 次刑事陳述意見狀),質疑被告潘志泉等5 人本件處置行為 之合法性。而訊據被告5 人均堅決否認有自訴人所指犯行。二、經查:
㈠106 年7 月4 日妨害自由部分
⒈自訴人自106 年6 月16日入院至7 月4 日下午3 時許榮總召 開病情說明會前之身心狀態(依榮總護理過程紀錄、病程紀 錄及證人林旻希證述)
⑴榮總護理過程紀錄(見107 審自6 號卷《下稱原審審自卷》第1 43-161 、165 、179-181 頁)




①106 年6 月17日「於00:46交班時探視病人,病人表示. . . 自覺有發燒情形. . . 於01:01給予測耳溫38.4℃. . . 告 知病人現在要施打抗生素. . . 病人突然大聲咆哮說:已要 求醫師不要給予過分強效之藥物,為何會這麼密集施打抗生 素. . . 護理人員予以說明. . . 病人仍無法接受,全身顫 抖氣憤的指著護理師說:你這是什麼態度. . . 」。②106 年6 月26日Ⅰ「約1310聽到病人在交誼廳與B-26床照顧服務 員互相大聲喊罵,情緒激昂憤怒. . . 」。Ⅱ「1725病人對B -26院服員大聲喊罵,情緒激動. . . 」。
③106 年6 月29日「. . . 詹00醫師告知病人請假需於2200返 回,不然則需辦理自動出院,病人非常氣憤,並拍打桌子及 口出穢言,協助請吳00保全及江00駐警前來. . . 」。 ④106 年6 月30日「. . . 於1130游00住院醫師、陳0實習醫師 及專科護理師前來診視病人,在交誼廳病人再次重覆昨晚請 假事件,生氣激動,口出穢言,拍桌摔筷子...」。⑤106 年 7 月1 日Ⅰ04:51交班「. . . 病人表示自己情緒易激動, 若有需要看身心科,請醫師會診,開鎮定劑沒關係,又說住 隔離病房第一晚的夜班護理師是犬夜叉,差點加藥害死他. . . 」。Ⅱ15:00交班「. . . 或者是幫我找身心科醫師評 估,檢查是否有精神方面問題,今天不行會診就明天. . . . 我可以等,若經評估需要強制就醫或服藥等,我以接受配 合. . . 」。Ⅲ19:27交班「病人表示如果林00醫師若覺得 我需要會診身心科醫師就請幫我會診,看這幾天什麼時候可 以幫我會診,若有需要我可以去住身心科病房. . . 」。Ⅳ1 9:40交班「. . . 病人主訴『今天中午護理同仁態度差,跟 他說很多遍又聽不懂,是智障嗎?我在罵我自己. . . 不然 你們可以列乙○○條款』言談過程中情緒激動...」。⑥106 年7 月2 日Ⅰ12:30交班「主訴今天有跟醫師反應手腳麻木問題 ,要求維他命B 群使用,卻被告知院內沒有口服維他命B 群 ,只有針劑可開立,病人於交誼廳氣憤拍桌向主護表示『告 麼可能,你們騙人.
. . 」。Ⅱ15:00交班「病人與護理同仁表示現在要下樓處 理事情,處理完就會回來,主護聽見後詢問病人幾點返室. . . 病人說:我處理完就會回來,聽不懂嗎?病人情緒非常 激動的轉頭走出病房」。⑦106 年7 月3 日Ⅰ14:00交班「. . . 主護希望病人可先確認今日是否同意轉床. . . 病人在 交誼廳生氣拍桌摔東西,眼神兇惡,手指頭比著主護大聲咆 哮. . . 」。Ⅱ15:50交班「1510主治醫師林旻希. . . 診 視病人,主治醫師告知目前病況穩定,已達出院標準,希望 今日可出院,病人氣憤訴:『護理師說有雙人床位可以轉,



為什麼現在又要我出院. .. 不是說有精神科今天要來會診 ,沒看到人,今天沒來會診,我就不出院。』病人口出穢言 ,摔自身物品...」。Ⅲ16:20交班「1600朱哲生精神科醫師 與病人於護理站外圍會談,待追蹤會診報告」。Ⅳ23:09交 班「. . . 病人於2110返回病室. . . 主訴自己錢包不見, 強迫護理人員立即協助打電話報警. . . 於2125二位警察人 員至護理站,病人開始與博愛派出所警察人員起衝突,病人 表示警察態度不好,故病人有錄音錄影,並對警察大小聲對 話...」。Ⅴ23:56交班「病人於2349表示要外出處理事情, 主護詢問:『現在要請假嗎?幾點回來?」病人訴:『你是白 自?死白目嗎?. .
. 』病人情緒激動的轉頭離開病室...」。⑧106 年7 月4 日Ⅰ 07:43「0725叫人鈴聲響起,前往探視病人,主護詢問:『 怎麼了嗎?』病人訴:『你態度可以好一點嗎?我不是故意找 麻煩...』病人口出穢言,情緒激動...」。Ⅱ11:07情緒困擾 「幹!幹你娘(臺語)(手指對著護理人員),我不是指你 娘。一定要惹到我這麼火大,難道要我開記者會嗎?要我找 蘇貞昌嗎?...」。「. . . 病人開始抱怨103 病房護理師 態度不佳,對於外籍看護不滿,情緒激動,音量越來越大, 激動拍桌,用腳踢地上背包,予以傾聽及安撫病人情緒,病 人更加生氣表示『妳們都是一國,我不要再聽你說話了,你 走!去叫精神科醫師啦!我要見他』,告知李俊逸醫師,由 李醫師協助連繫朱哲生醫師,並立即點選精神護理急照會. . . 」。Ⅲ14:17交班「於1300接獲美德耐管理員來電,表 示. . . 病人於今日中午1200到該鞋店,要求退貨,因店員 告知不可退貨,病人於該店情緒激動,美德耐管理員請醫院 駐警隊出面處理,病人仍無法平靜,該店報警後,派出所警 察到場,表示無法將病人護送回病室. . . 於1310職與單位 小組長到美德耐路豹鞋店前,發現病人坐於椅上,醫院駐警 隊員好言相勸請病人隨同護理人員共同返回病室. . . 期間 病人聲音高亢,情緒激動. . . 洗腎室患者家屬因對其音量 大聲及不雅言語感到不滿. . . 病人對其洗腎室患者家屬道 歉. . . 」。
⑵106 年7 月3 日病程紀錄(VS:朱哲生,見原審審自卷第241 頁《中文翻譯在原審審自卷第163 頁》)
①MSE (精神科評估)「清醒,嚴格,觀察到情緒障礙(但病 人否認,自述心情OK),非常健談(但病人自屬談話模式與 之前類似),輕微情緒激動(但病人否認並表示他有很好的 控制他的行為),否認有被害妄想,否認有異常的感知經驗 」。




②A(評估)「目前無法確診,但不能排除情緒障礙,需要更進 一步的資訊及持續、觀察」。
⑶106 年7 月4 日07:11病程紀錄(VS:林旻希/PGY:李俊逸 ,見原審審自卷第241 頁)「A +P :自上星期起即多次向 病人解釋病況緩解、病況穩定、目前無住院必要,但病人無 法接受,自述仍會手麻背痛且出惡言及作勢攻擊醫師及護理 師,表示出院後可能作出不理智行為,跳樓、傷人等等。多 次溝通均無法接受,於病房咆哮」。
⑷證人林旻希之證述(見108 自1 號卷下稱《下稱原審自卷》二 第264-280 頁)證人即胸腔內科主治醫師林旻希於另案審理 中證稱:「我是自訴人治療支氣管炎之主治醫生,自訴人從 6 月16日住院隔離病房,6 月19日轉出隔離病房,其實我們 很早就溝通,就說並且其實已經進步非常多,應該是可以出 院,但是自訴人覺得還有一些身心方面的問題,也曾經要求 說要會診身心科,住院過程也曾經會診身心科。自訴人印象 最晚在6 月底就有些狀況,比如說會對護理人員、看護或其 他病床的家屬,會怒罵咆哮,丟筷子,鉛筆等等,拿椅子作 勢要攻擊人等等,對看護辱罵,希望他道歉下跪。印象中在 7 月2 日還是3日有會診精神科,醫師的回覆是說OK,觀察 就好,不需要住到精神科或一些什麼特別需要用藥。7 月4 日那天,自訴人可以離院,是自訴人同意要轉到精神科病房 」等語,其證述核與上開護理過程紀錄、病程紀錄記載內容 相符。
⑸是綜合上開護理過程紀錄、病程紀錄所載及證人林旻希之證 述,自訴人於此期間身心況狀出現多次之「情緒激動、口出 穢言、生氣拍桌摔東西」等狀況,並多次要求精神科醫師會 診、表示若有需要可以住身心科,而於胸腔內科主治醫師表 示可出院後,於106 年7 月3 日、4 日此一身心狀發生更為 頻繁及情節嚴重(表示出院後可能作出不理智行為,跳樓、 傷人等)。
⒉自訴人於106 年7 月4 日約下午3 時榮總召開病情說明會至 同日晚間在榮總7 樓身心科病房(安靜室)之情形 ⑴榮總護理過程紀錄106 年7 月4 日20:36交班(見原審審自 卷第183 頁)「下午1500至1730與病人及家屬(張明川《父 親》、張璧貞《妹妹》、張慧昭《姐姐》、陳鳳珠《大姨》)開病 患乙○○之病情說明會,與會人員有(護理部: 孫培蕾、許謨 君、主治醫師:林旻希、醫務組: 周清王欐玲、精神部: 朱哲生,社工室:周玲玲、陳又暄),會議內容摘要:〈病 人於6 月16日經急診住院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包括克流感 、抗發炎藥物、支氣管擴張劑治療,目前病況穩定,於6 月



27日起即開始準備出院,此次開會目的,在於與病人溝通可 以出院,經召開病情溝通協調會,家屬同意辦理出院〉,但 在開會途中,病人自行離開,家屬仍在開協調會,但後續家 屬先行辦理出院,但病人不願出院,返回病室後發現,病人 一邊電話聯絡、一邊罵人至出院櫃檯阻止辦理出院,且表示 要自費住院,後返回病房交誼廳,仍大聲與家屬對峙,故護 理長、社工師、警衛、出納組長前往與病人溝通事項,但病 人仍不願出院,故致電林旻希醫師,醫師於電話中向病人解 釋過敏原報告,並告知病人可以出院,但病人不願聽從,且 表示林醫師騙人,然後就不高興甩電話後,於護理站前咆哮 、辱罵護理長是騙子、出賣他及口出三字經、榮總是造假醫 院、騙人醫院,警衛及家屬予勸阻,並立即報警,約1820, 3 位警察到場,與病人溝通,但病人依然情緒激動、重覆話 題,護理長聯絡總值星到場,總值星到場了解病人相關事項 ,致電主治醫師林旻希,希望主治醫師到場進行勸解,並且 聯絡鄭副院長,院長指示聯絡精神科醫師處理,於急會診精 神科,並且主治醫師到場與病人溝通,已明確告知病人可以 出院,但病人一直無法接受,一直重覆話題,病人再三問林 旻希醫師是否可出院,醫師確切告知病人可出院,病人大聲 說這是你說的,好我出院,但病人整理物品1 個小時,仍無 整理完成,後精神科許智超醫師到場溝通後,病人同意至精 神科病房入住」。
⑵自訴人於106 年7 月4 日晚間,自榮總3 樓病房前往入住7樓 精神科病房之過程經原審勘驗被告甲○○提出之密錄器影像畫 面(共切割為9段影像),內容略為(見審自二卷第10-15頁 ):①影像一,時間:106 年7 月4 日20時17分48秒Ⅰ配戴密 錄器之員警即被告甲○○(以下僅稱甲○○)搭乘電梯來到高雄 榮總醫院的3 樓,接著離開電梯到3 樓病房護理站,然後到 病房外,並詢問現場的女警:「是怎樣?」,女警:「現在 情況是原本要強制他出院,現在醫生他們還在評估,現在被 告許智超(以下僅稱許智超)在跟他講,看可不可以上去精 神病院,那如果他們不要就要強制出院」,另一名現場員警 :「我們已經在這裡2 個小時了」,甲○○:「叫什麼名字? 」,女警:「乙○○阿,最近很多人都出動」。Ⅱ畫面時間56 秒,甲○○稱;「他如果不上去,我們就強制請他出去」。Ⅲ 畫面時間02分30秒許,許智超稱「你先上去看再收拾好不好 」,自訴人:「東西不見怎麼辦?」,許智超說「家人先幫 你顧阿」。自訴人之大姨稱「先去看一下,東西我們會幫你 顧」。Ⅳ畫面時間02分42秒許,甲○○走進病房,許智超跟自 訴人稱:「還是你東西收一收一起帶上去?」,自訴人:「



好,但是你要保證我的安全喔」,許智超:「你現在沒有安 全上的問題,醫護人員會跟著你」。②影像二Ⅰ地點仍為3 樓 病房,許智超:「你先收、你先收拾行李」。Ⅱ畫面時間30 秒許,許智超跟自訴人父親講「等一下我們會先帶秉生上去 看一下環境」。Ⅲ畫面時間56秒許,自訴人對一旁女士稱「 我平常有吵你們嗎?」,該女士回答「沒有」。Ⅳ畫面時間0 1分06秒許,許智超過來跟員警說話:「警察大哥,待會能 不能陪我們上去病房,有可能需要協助,先跟你們說明一下 。」,然後許智超及員警走出病房,許智超:「上去我們精 神病房,我們會先請護理師抽針,然後可能上去就幫他打針 ,甚至約束,這個可能也需要你們的幫忙,約束,主要是這 個樣子,然後我們是封閉式病房,一進去門就會關起來,他 就沒辦法出去」。
③影像三自訴人依然在病房收拾私人物品,員警們在病房外。 隨後自訴人走出病房,稱「員警可以先走,這樣我壓力很大 」,許智超稱「你上去他們就走了」,自訴人稱「沒有啦, 我說到做到。」許智超稱「好啦、好啦,他們待會就撤了」 。④影像四Ⅰ畫面時間00分47秒許,許智超先離開病房。Ⅱ畫 面間01分07秒許,自訴人背著包包雙手提著袋子自行離開病 房,許智超引導前往7 樓的精神病房。Ⅲ畫面時間1 分42秒 許,自訴人點頭微笑稱「造成困擾,大家抱歉」,隨行有自 訴人之家屬、醫護人員、醫院的保全人員及員警們。Ⅳ畫面 時間02分30秒許,眾人請自訴人進電梯,自訴人稱「這台壞 掉嗎?不然為什麼不坐這台?」,員警稱「要不然坐這台」 ,自訴人稱「阿SIR ,你為什麼不戴口罩呢,這裡是醫院, 我是為大家好」,並表示要自行爬樓梯。
⑤影像五自訴人堅持要爬樓梯,許智超在旁勸阻,稱「你有氣 喘,不能爬樓梯」,自訴人表示「我如果不能爬樓梯,我為 什麼要出院,你這不是矛盾嗎」自行走到安全門,打開安全 門走樓梯,許智超陪自訴人走樓梯,家屬、醫護人員、安全 人員、員警都隨行在後。
⑥影像六過程是自訴人與被告許智超走樓梯到7 樓,雙方邊走 邊有對話,最後到達7 樓。⑦影像七Ⅰ許智超及自訴人站在7 樓病房門口,自訴人往裡看一眼稱:「這裡比較好?」,許 智超稱「有啦,我等一下帶你. . .」,自訴人稱「你騙我 !我出院、離院」,此時駐衛警站立於病房門口,自訴人轉 身要往外走,門口處站滿醫生、駐衛警、員警、家屬等,此 時駐衛警退後一點,讓出一點空間,自訴人往外走時,伸手 碰駐衛警手臂,並越過駐衛警繼續往前走,然後被甲○○用雙 手阻擋自訴人離開,想要將自訴人推進,隨即自訴人改往右



邊欲離開。Ⅱ畫面時間00分25秒許,甲○○抓住自訴人身上的 背帶,隨後為了抓住自訴人,影片呈現晃動的狀態,自訴人 大喊救命,某人說:「裡面要推床出來,推床出來」,自訴 人被壓在地上。Ⅲ畫面時間00分47秒許,自訴人趴在地上, 甲○○壓住自訴人的右肩,自訴人大喊:「我出院可不可以、 幹你娘、出院、出院」。Ⅳ畫面時間00分53秒許,背景有人 出聲「把門關起來」,並重複3 次。自訴人在7 樓病房大門 外被2 名員警,及不明之人壓著在地上。Ⅴ畫面時間01分06 秒,許智超打開7 樓病房大門,某員警抓著自訴人的左肩的 衣服拖著進入大廳,隨後另有員警來到自訴人的右邊,抓住 自訴人的右手,跟駐衛警拖著自訴人進入大廳,自訴人躺在 地上。並分別由在場員警、駐衛警抓住自訴人。Ⅵ畫面時間0 1分32秒許,許智超來到自訴人旁邊,這時自訴人對其大姨 (應為陳鳳珠)稱:「我可以自己起來,我出院不行嗎?我 有精神病嗎?你自己就精神科,你自己就有問題,你還要照 顧我?放開啦,沒事啦。」,自訴人跟許智超說:「醫生, 我吸一下這個藥,吸這個藥不行嗎?」,許智超:「你休息 一下啦」,自訴人:「我就是要吸一下……你叫林醫師來」, 許智超:「我等一下幫你打一針」,自訴人:「不用,我不 要注,拒打,你打看看」,許智超:「等一下林醫師. . . . 」,自訴人:「我的醫療人權,不用,我不信任你們」, 自訴人:「叫他(應指自訴人大姨)來啦,你是白癡喔,好 啦好啦,我死一死好了」。自訴人大姨稱「不會死啦,哪有 那麼脆命,這麼簡單就死」,自訴人稱「我絕對會來找你們 討命」。Ⅶ從畫面時間02分33秒許,自訴人呈大字形躺在地 上,被員警用膝蓋壓著右手,被駐衛警用膝蓋壓著左手,許 智超站在自訴人的左邊,前面有2 名不知姓名的保全人員。 Ⅷ畫面時間02分47秒許,自訴人出言質問許智超:「你什麼 醫師?」,許智超:「……(不清楚)」,自訴人:「你醫師 會說謊,醫師說謊是正常的嗎?」,許智超:「這你晚上休 息一下而已」,自訴人:「你為什麼要這樣搞我?」,許智 超:「休息一下而已」,自訴人:「你為什麼搞我?我跟你 有仇喔?你剛才怎麼跟我答應的?」⑧影像八Ⅰ許智超:「我 待會找一間比較好的房間給你休息啦」,自訴人:「什麼叫 這裡比較好?你來住我跟你換」。Ⅱ畫面時間00分17秒許, 病床推來,許智超過來跟甲○○說:「等一下要把他關起來」 ,甲○○:「嗯」。Ⅲ畫面時間00分27秒許,許智超指著病床 跟自訴人說:「你自己上去」,自訴人:「我上去就好」, 此時員警鬆開自訴人自訴人仍躺在地上,並說:「我不是精 神病,我不是犯人,我犯什麼罪?」,許智超:「來來你先



起來」,自訴人:「你騙我,我不要醫生,我要出院」,許 智超:「你不起來,我們要扶你起來喔」,自訴人:「我自 己起來」,許智超:「你自己起來」,自訴人:「你不要給 我壓力」,許智超:「好,我不給你壓力,你自己起來」。 自訴人:「我是殺人、強姦、犯法嗎?你們這樣我會告你們 ,你們絕對都有事情,你們都是幫兇」。Ⅳ畫面時間00分56 秒許,自訴人自己坐起來,然後把包包丟在病床上。Ⅴ畫面 時間01分05秒許,自訴人自行站起來,許智超:「來來,先 躺下」,然後自訴人轉身面對病床,許智超:「先躺在」。 Ⅵ畫面時間01分16秒許,自訴人坐在病床上然後躺下,許智 超:「我們會幫你固定」,許智超:「來,下來一點」,自 訴人:「我為什麼要下來一點?我不能上去一點喔?」,許 智超站在自訴人病床的右邊,壓著其右手,駐衛警壓著左手 ,一名護理人員手拿束帶走到病床左下角,隨後2 名保全人 員過來分別抓住自訴人的腳,駐衛警離開改由上述護理人員 壓著左手,許智超對自訴人說:「休息一下」,自訴人:「 我已經發出不自殺聲明」,許智超:「好,我知道」,護士 過來用束帶將自訴人四肢固定在病床上。自訴人:「我有需 要綁成這樣嗎?綁成這樣有比較好嗎?什麼理由?」,許智 超:「有需要,因為你一個人,等一下注射怕你跌倒」,許 智超:「好啦」,自訴人:「你們的話我哪會信」,自訴人 :「我的私人物品不能放在這喔?沒收?」,許智超:「我 們會幫你檢查,裡面有管制」。⑨影像九Ⅰ畫面時間00分15秒 許,可以看到自訴人的四肢已經被固定在病床,在綁的過程 中,自訴人並未有明顯掙扎。Ⅱ畫面時間0 分35秒許,護士 拿棉被蓋在自訴人身上,自訴人:「我要出院也不行,你們 真的是違反醫療人權,我有需要這樣嗎?你告訴我」。Ⅲ畫 面時間00分48秒許,護理人員及許智超推自訴人至病房,現 場所有員警並未跟隨。Ⅳ畫面時間00分56秒,甲○○向自訴人 大姨稱「手機收起來,通訊系統不要給他」。Ⅴ畫面時間從0 2分01秒許開始,密錄器對著病房錄影,可以看到自訴人躺 在病床上,並未有明顯掙扎。Ⅵ畫面時間02分20秒許,不詳 女性(似為自訴人大姨)對乙○○說話,但內容不清楚,自訴 人回稱「你們明天來收屍好了,要綁幾個小時,要綁多久, 把門關起來」。Ⅶ畫面時間02分34秒許,許智超將門關起來 。
⑩並有相關監視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憑(見原審自一卷第341-3 56頁)。
⑶證人張璧貞張慧昭陳鳳珠之證述
①證人即自訴人之妹張璧貞於另案審理、本院分別證稱:「當



天(指106 年7 月4 日)原先是醫院通知我們說自訴人可以 出院了,請我們去接他,我們到場之後,才知道醫院要找我 們開家屬說明會,我比較晚進入會場,我進入後自訴人跟院 方已經有爭執,他跟醫院表示他氣喘還沒有好,希望繼續住 院,但院方表示依照主治醫師的判斷,自訴人已經符合健保 規定可出院的狀況,但自訴人還是堅持他還很喘。當時院方 一直希望我們幫自訴人辦出院,自訴人就跑去買咖啡,後來 我們要辦出院的時候,自訴人就表示我們沒有資格幫他辦出 院,就跑來攔住我們,自訴人當時表示在醫院的治療很好, 想要治療的更完整,還請我們家人去看他病房,表示環境很 好。當時院方表示如果被告要住院可能要自費,自訴人也同 意。後來可能因為自訴人先前住院期間跟院方有其他糾紛, 但詳情我不知道,所以院方有請精神科醫師來會診,表示可 能不會讓自訴人住在原來的病房,後來自訴人有表示要去看 看,進了該病房之後,自訴人就不願意進去,但就被強制送 進去了。精神部病人住院同意書自訴人被送進去之後,醫院 跟我們家屬說明的時候說的,醫院表示因為之前自訴人住院 期間情緒很激動,要讓自訴人鎮定下來,我們家屬都知悉且 尊重醫師的判斷」(見原審自卷二第119-120 頁)、「當時 參加病情說明會,沒有人跟我說自訴人表示要殺人或是自殺 ,自訴人的意思是他還覺得很喘,不想出院,好像是院方有 派醫生下來瞭解自訴人的病情,他(指醫生)覺得他(指自 訴人)在那邊(指3 樓)會吵到人,希望他上去那裡(指7 樓),對自訴人比較好,我上7 樓之前,就知道7 樓是精神 病房,當時他們是說要借病床。因為我們是坐電梯上去,自 訴人他們是爬樓梯上去,上去看到門打開的時候,因為那個 有2 道門,自訴人就往後退,說他不要進去,要回去3 樓」 、「(問:妳們認為當時所要進行治療到底是呼吸道氣喘治 療或是精神治療?妳們當時有認知嗎?)因為他們有說是要 借床上去,因為自訴人情緒比較激動,還有氣喘還要再治療 」(見本院卷一第399-408頁)等語。
②證人即自訴人之姊張慧昭證稱:「當天是醫院先通知我,說 要跟家屬說明病情,並幫自訴人辦出院,後來到場後自訴人 表示還沒好,不願意出院,但醫院則認為說自訴人已經可以 出院了。後來雙方一直僵持,自訴人也表示我們家屬沒有權 利幫他辦出院,後來院方有請另外一位醫師來談,後來應該 是院方跟自訴人說要轉病房,後來我們也有跟自訴人一起走 到7 樓病房,後來自訴人到了之後覺得不滿意,但還是被送 進去,當時自訴人的情緒就很激動,後來醫院就有跟我們家 屬說明現在的狀況,當時醫院是跟我們家屬表示自訴人情緒



很激動,需要觀察,我們家屬也表示尊重院方的判斷,自願 付費住差額病房同意書是被告不願意出院,所以轉到7 樓是 要自費,所以我才簽這份」等語(見原審自卷二第120 頁) 。
③證人即自訴人之大阿姨陳鳳珠於另案審理、本院分別證稱: 「當天早上11點多我們接到榮總的電話,他說叫我們到榮總 一下,他有事情要說明自訴人的病情給我們知道,當天趕到 榮總已經2 點多了,到會議室後,裡面已經講了很久了。他 進去他們前面講什麼我們都沒有聽到,就聽到自訴人在對前 面那個護理部副主任講說你要跟我道歉,後來護理部主任也 道歉了,道歉以後自訴人就轉頭過去跟林旻希醫師講說,林 醫師你講話不算話,還出賣我,這樣子自訴人很生氣就走了 ,因為我腳不太方便,在那邊等電梯等了很久,上去就看到 秉生跟一個警衛在吵架,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在吵,後來經過 旁人的勸阻就結束沒有在吵了,就到病房裡面,護理部的人 就一直催著自訴人妹妹跟他姐姐去辦出院手術,自訴人看到 就不高興,就很大聲的吆喝他妹妹說,你不能幫我辦出院我 病還沒好,我還要繼續住,後來裡面的護理小姐就說你不辦 出院,那你就要自費,自訴人也說好,自費就自費,他也簽 了自費的住院手續,後來我們跟護理長在那裡講話時,就看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