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105年度雄小字第1125號
原 告 亞太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卓進漲
訴訟代理人 李士仁
被 告 張儷玲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1125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 7月 6日上午10時55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第
一法庭和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周佑倫
書記官 何慧娟
通 譯 莊太義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士仁
被 告 張儷玲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零肆佰柒拾壹元,共分
十一期給付,一至十期每期給付參仟元,第十一期給付肆佰
柒拾壹元,以每月為一期,被告應自民國一○五年七月開始
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當期金額予原告,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
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和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士仁
被 告 張儷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何慧娟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