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24號
TYDV,104,司促,2424,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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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24號

債 權 人 房麗珠 
債 務 人 呂理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貳萬捌
  仟■癡掍謈B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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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