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409號
TCDV,102,司促,3409,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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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詹純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繪U貳仟壹佰壹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新臺幣■癡掑舅完H約金;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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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