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詹純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繪U貳仟壹佰壹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新臺幣■癡掑舅完H約金;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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