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993號
HLDV,101,司促,3993,2012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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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93號

債 權 人 林瑞蕎 


債 務 人 李秋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穫B萬肆仟伍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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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