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93號債 權 人 林瑞蕎 債 務 人 李秋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穫B萬肆仟伍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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