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8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礙Q
債 務 人 趙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趙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6月21日止累計新臺幣449,756 元正未
給付,其中新臺幣140,349 元為消費款;新臺幣305,807 元
為循環利息;新臺幣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885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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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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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趙莉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40349│ │6月2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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