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856號
MLDV,101,司促,2856,201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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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礙Q 


債 務 人 林芸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芸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 ,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4月25日止累計
     48,864元正未給付,其中43,478元為消費款;2,489
     元為循環利息;2,897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學詩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285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芸卉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43478 │     │4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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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