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礙Q
債 務 人 林芸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芸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 ,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4月25日止累計
48,864元正未給付,其中43,478元為消費款;2,489
元為循環利息;2,897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學詩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285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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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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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芸卉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43478 │ │4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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