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6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礙Q
債 務 人 鄭■榆q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鄭■榆q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3月05日止累計18
1,194 元正未給付,其中55,048元為消費款;126,146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967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榆q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5048 │ │3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