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670號
PCDV,101,司促,9670,201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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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6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礙Q 


債 務 人 鄭■榆q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鄭■榆q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3月05日止累計18
    1,194 元正未給付,其中55,048元為消費款;126,146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967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榆q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5048 │     │3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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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