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4600號
TCDV,100,司促,34600,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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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6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礙Q 


債 務 人 江明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肆佰肆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明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MasterCard。債務人至100年9月10日止累計241,781
    元正未給付,其中91,329元為消費款;146,852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江明斌於90年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9月10日止累計287,660
    元正未給付,(其中110,278元為本金,177,382元為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田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460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明斌  │100年9月1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1329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江明斌  │100年9月1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10278│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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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