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6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礙Q
債 務 人 江明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肆佰肆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明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MasterCard。債務人至100年9月10日止累計241,781
元正未給付,其中91,329元為消費款;146,852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江明斌於90年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9月10日止累計287,660
元正未給付,(其中110,278元為本金,177,382元為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田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460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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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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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江明斌 │100年9月1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1329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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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江明斌 │100年9月1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10278│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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