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20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礙Q
債 務 人 林俊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俊嚴於92年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自92年4月23日起至97年4月23日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
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
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
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8月
20日止累計126,86 6元正未給付,其中73,374元為本
金;38,959元為利息;14, 53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俊嚴於92年9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自92年9月8日起至97年9月8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7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
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
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
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
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8月20日止累計101,994
元正未給付,其中65,432元為本金;34,082元為利息;2,48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3208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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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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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俊嚴 │100年8月2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73374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俊嚴 │100年8月2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7%│
│ │65432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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