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577號
PCDV,99,司促,5577,2010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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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577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務 人 羅蘭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疇a肆佰零■瓣腹A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
  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債權人自97年3
  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
  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
  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
  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
  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
  號:00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日債權
  人牌告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加減碼計算,
  嗣後隨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計算年利率,並於
  每年契約翌年續約按當時授信額度百分之1計收年費,延滯
  期間則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此外,每動用乙筆借款
  時應給付100元之帳戶管理費。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1月31日止,尚有新臺幣534
  03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
  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
  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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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