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0434號
TCDV,98,司促,10434,2009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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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4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黃奇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癡掑舅完H約金,違約金最
  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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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