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5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務 人 余成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疇a捌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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