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0116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A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代 理 人 陳秀華
債 務 人 林炳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1,371 元,及自民
國96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
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
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應欽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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